《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送审稿)》征求意见

调查时间: [ 2020-09-28 10:00 ] 至 [ 2020-11-16 10:00 ] 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我局拟草了《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11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s://zrzy.bengbu.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网址:https://zrzy.bengbu.gov.cn/hdjl/dczj/index.html)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616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20209 28

 

 

 

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配合国家、省级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或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首先对皖政〔202024号文确定的我市龙子湖、沱湖配合省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地、水流、湿地等自然资源逐步实现自然资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蚌埠两个中心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淮河,沱湖、龙子湖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蚌埠市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政府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及我市自然资源基本情况,我市市、县登记机构先行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地、水流、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以上章节的具体内容以皖政〔202024号文件为准。

自然资源保护地、水流、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应做好预划登记单元、地籍调查等有关基础工作。

1、预划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蚌埠市、县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由市、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严格依据自然资发〔2019116号文件条划定。

2、开展地籍调查。由市、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获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和质量等信息,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绘制自然资源权籍图和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依据分级行使国家所有权体制改革成果,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必要时可设立明显界标。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中对重要界址点已经指界确认的,不需要重复指界。对涉及权属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蚌埠市国土空间信息平台数据,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四)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

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

三、时间安排

依据《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争取在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2022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阶段(202012月底前)

110月底前拟定《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年度计划、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立议事规则,报省厅审核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2202012月底前,指导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经市局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3、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蚌埠市内沱湖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2022年)

1、积极配合省厅做好蚌埠龙子湖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2022年底前完成三岔河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天河、怀洪新河等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同步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形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报告)。

3、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保护地、水流、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

(三)补充完善阶段。(2022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蚌埠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各县人民政府同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部门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各县人民政府开展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县人民政府担当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地。市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落实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和数据库建设的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附件:1.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和

编制说明

2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附件1

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2020年度实施

2021年度实施

2022年度实施

 

保护地名称

涉及行政区域

备注

保护地名称

涉及行政区域

备注

保护地名称

涉及行政区域

备注

1

 

 

 

三叉河国家湿地自然公园

淮上区

 

 

 

 

 

河湖名称

涉及行政区域

备注

河湖名称

涉及行政区域

备注

河湖名称

涉及行政区域

备注

1

蚌埠沱湖

五河县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蚌埠龙子湖

龙子湖区

蚌山区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怀洪新河

怀远县

固镇县

五河县

 

2

 

 

 

 

禹会区

 

 

 

 

填表说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的省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需按省任务清单列入相应的年度计划,并在备注栏填写已列入省实施清单;本行政区域内除保护地及河湖自然资源外,如有其它类型的自然资源请自行添加。


编制说明:

1.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及登记主体

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分类,我市确定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

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统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由市、县登记的自然资源,市、县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2.市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确定原则

按照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初步确定三叉河国家湿地自然公园由市本级开展确权登记,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以及国家、省部署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江河湖泊等水流具体名单的确定:大江大河和跨境河流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确权登记。根据《办法》要求,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由共同的上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省厅选择我市沱湖、龙子湖2个湖泊开展确权登记。我市按照水流由市以上管理、不跨市界、跨设县区的标准,确定怀洪新河、天河由市级开展确权登记,根据省部属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江河湖泊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地区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2020202120223年落实计划,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

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王庆武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行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坤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员:马 飙  市财政局副局长

凌云志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绪斌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胡卫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明廷  怀远县副县长

桑力刚  五河县副县长

    固镇县副县长

    龙子湖区副区长

    蚌山区副区长

   禹会区副区长

张圣辉  淮上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胡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附件3

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蚌埠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领导小组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指导,市级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对市、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筹备会议召开,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包括单位成员、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六条  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由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是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研究工作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会议作用。领导小组会议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类会议均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全体会议或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履行保密责任。